4月10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以下為重點內容節選:
2017年以來,在原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的指導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成立了專家組和工作專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送審稿)》修改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推動建立功能完善、獨立運營、規范運行的能源市場交易機構或交易平臺,鼓勵發展各種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種。
國家按照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儲備與產供儲銷體系相銜接的原則,建立石油、天然氣、煤炭等能源安全儲備體系,科學設置儲備規模,持續優化品類結構,不斷提升儲備效能。政府儲備包括國家直接投資運營和國家出資委托企業開展的戰略儲備。
國家制定相關財政、金融和價格等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電網、石油天然氣管網等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應當完善公平接入機制,依法向符合條件的能源生產、銷售企業等市場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
國家建立和完善能源安全儲備制度,有效管控戰略能源資源開發,完善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完善能源預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增強能源保障和應急處置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國家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機制,在競爭性領域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監管體系。在保護性開發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準入要求的市場主體參與油氣勘查開采。
國家鼓勵高效清潔開發利用能源資源,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化石能源資源,因地制宜發展分布式能源,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開發應用替代石油、天然氣的新型燃料和工業原料。
國家加強能源行業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建設。國家加強對能源行業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的監督。國家加強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勘查,對化石能源實行合理開發。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開發和加工轉換應當遵循安全、綠色、集約和高效的原則,提高資源回采率和清潔高效開發利用水平。
國家支持農村能源資源開發,因地制宜推廣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農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條件,提高農村生產和生活用能效率,提高清潔能源在農村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國家按照統籌城鄉、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和提升服務的原則,制定政策扶持農村能源發展,增加農村清潔優質能源供應,提高能源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