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7日 山東省國資委魯國資產權[2008]12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一節 申請登記
第二節 掛牌公告
第三節 組織交易
第四節 簽約成交
第五節 資金結算
第六節 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七節 定向協議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一節 協議轉讓方式
第二節 拍賣方式
第三節 招投標方式
第四節 競投方式
第四章 產權交易行為規范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山東省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3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山東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
第三條 中心受理的國有產權交易業務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產權交易實行交易代理制。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委托中心會員進行產權交易活動。
第六條 中心所從事的本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接受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監督管理。
中心設立監察室,負責監督中心辦事處、會員以及中心各部門規范執業。
產權交易各方因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引起的爭議,由中心協調解決,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山東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爭議協調處理規則》執行。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七條 產權交易一般應按申請登記、掛牌公告、組織交易、簽約成交、資金結算、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程序進行。
第一節 申請登記
第八條 轉讓方或受讓方委托會員進行產權交易,應與中心會員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會員提供有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會員按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完成委托事項和提供相關服務。中心會員對委托人提供的需保密的資料,未經許可不得披露。
第十條 轉讓方委托中心會員出讓產權,應填寫《產權出讓申請書》,并提供如下材料:
(1)轉讓方的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2)產權權屬證明(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明、股權托管登記證明、出資證明);
(3)出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企業工商信息查詢單、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特種行業的相關資質或許可證);
(4)產權轉讓方案及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情況和批準情況(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出讓文件,涉及職工權益的應出具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書面文件);
(5)出讓標的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和近期財務報表;
(6)出讓標的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文件;
(7)對受讓條件的基本要求;
(8)債權金融機構出具的債權處理意見書(僅在出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時提供);
(9)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十一條 接受委托的會員依據轉讓方提供的有關材料,制作投資價值分析報告,并出具材料審核意見。
投資價值分析報告內容包括:緒言;出讓標的企業基本概況;經營業績;盈利預測與投資價值;風險因素與對策;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等。
第十二條 收到產權交易申請后,中心對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意見。中心同意受理的,與轉讓方簽訂《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協議書》。
第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委托中心會員購買產權,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填寫《產權購買申請書》,并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1)受讓方的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受讓方為自然人的,僅提供個人身份證明);
(2)近期財務報表,支付能力證明;
(3)受讓條件載明的資質證明和相關承諾;
(4)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聯合購買產權的,應事先簽訂協議,組成聯合購買體,并以其中一個受讓方的名義參與購買。
第十五條 意向受讓方對《產權購買申請書》的填寫內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受托會員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材料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中心在意向受讓方提交材料后,按照掛牌公告的受讓條件,對意向受讓方材料進行審核并辦理登記。
意向受讓方購買產權的申請在中心審核通過后,意向受讓方與中心簽訂《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協議書》,并在掛牌公告期滿2個工作日內繳納購買保證金。
第十七條 購買保證金一般用于賠償因意向受讓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也可用于抵交交易費用或交易價款。確定受讓方后,中心應于2個工作日內向未成交的意向受讓方無息退還購買保證金。
購買保證金繳納金額可以由轉讓方和中心根據出讓標的的掛牌價格協商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按照出讓產權掛牌底價3%的標準繳納,最低1萬元,最高30萬元;產權出讓標的進行競價交易的,購買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
第十八條 掛牌期間,中心負責意向受讓方登記;掛牌期滿后,中心不再受理登記。
第二節 掛牌公告
第十九條 簽訂《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協議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中心對轉讓方所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并辦理掛牌手續。
第二十條 掛牌公告的產權轉讓信息包括如下內容:
(1)出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2)出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3)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4)出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5)出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結果核準或者備案情況;
(6)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7)管理層擬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情況;
(8)其它需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出讓標的情況在掛牌公告中對受讓方提出應當具備的條件或要求受讓方承諾條件。
在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或支付能力;良好的商業信用;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轉讓方要求受讓方承諾條件的內容可以有: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的要求;產權轉讓涉及企業職工安置的要求;債權、債務處置的要求;產權轉讓交割期間,企業經營性盈虧承擔的要求;受讓產權后對標的企業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需要明確的其他條件。
對受讓條件表述不明確或者有違反公平競爭內容的,中心向轉讓方提出修改建議,或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條件的執行標準作出書面解釋和具體說明。受讓條件及執行標準的書面解釋和具體說明經轉讓方隸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在掛牌公告中一同公布。未經公布的受讓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或否定意向受讓方資格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掛牌公告的內容由中心會同轉讓方商定,并由中心在公開發布前報轉讓方隸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轉讓方隸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未明確表示異議的,中心可進行信息發布。
第二十三條 掛牌公告的信息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上以中心名義發布,同時在中心網站和交易場所發布。掛牌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轉讓方可與中心協商約定掛牌期限,一般不超過40個工作日。掛牌公告期自報刊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掛牌公告中公布的受讓條件,一經發布不得擅自變更。在中心尚未收到正式受讓意向申請前,確需變更受讓條件的,應經轉讓方隸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五條 掛牌期間,中心為意向受讓方辦理購買申請登記。登記的意向受讓方沒有響應掛牌公告中受讓條件的全部要求,或者提出帶有附加條件的受讓要求的,中心提示意向受讓方進行調整、糾正;掛牌公告期間該意向受讓方沒有做出調整、糾正的,取消其受讓資格。
中心按照公布的受讓條件對意向受讓方資格進行審核,提出具備受讓資格的意向受讓方名單,在征求轉讓方意見后,最終確認意向受讓方資格,并告知相關各方。
第二十六條 掛牌期滿,沒有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中心可根據轉讓方申請再次掛牌。再次掛牌轉讓方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掛牌內容和條件,再次掛牌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在掛牌期間對產權轉讓標的存有爭議或有重大資產調整情況的,經轉讓方隸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中心中止或暫緩交易,并在中心網站發布提示性公告。
中止交易期間轉讓方應及時披露有關信息。中止交易期滿,轉讓方可提出再次掛牌的申請,同時在中心網站發布提示性公告。再次掛牌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在掛牌期內沒有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且轉讓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次掛牌申請的,自然撤牌。
掛牌期間有下列行為,經轉讓方隸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撤牌: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產權轉讓標的或轉讓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轉讓方無法履行承諾義務的;
(二)轉讓方提供虛假材料或信息,掛牌內容嚴重失實的;
(三)轉讓方隱瞞真相,產權處置權喪失或受限制的;
(四)經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撤牌行為。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掛牌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交易場所、網站和報刊查詢項目信息。如需進一步了解情況,可委托中心會員查詢轉讓標的企業的詳細資料。
第三節 組織交易
第三十條 中心是產權交易活動的組織人,為交易提供場所及相關服務。受托會員應當為委托人提供有關交易的政策咨詢、方案策劃、居間、代理等服務,并配合中心協調交易過程中相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掛牌公告期滿,確認意向受讓方資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中心將掛牌公告結果和擬采取的具體交易方式書面通知轉讓方,并抄報轉讓方隸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轉讓方在5個工作日內未書面表示異議的,中心按確定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
第三十二條 經公開征集,只有一家意向受讓方的,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有兩家及兩家以上意向受讓方的,采取拍賣、招投標、競投等競價方式。
第三十三條 采取競價交易方式的,中心委托會員在確定交易方式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讓文件的制作。產權轉讓文件的內容依據掛牌公告內容和要求制作,主要包括產權轉讓標的情況、轉讓條件、競價時間、競價程序、確定受讓方標準、擬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主要條款、競價保證金等內容。
產權轉讓文件制作完成,且轉讓方無修改意見的,產權轉讓文件向意向受讓方發售;轉讓方對產權轉讓文件需要做必要修改的,應于2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經中心同意方可修改。
第三十四條 意向受讓方要求進行盡職調查的項目,中心應協調轉讓方和相關會員予以安排。每個意向受讓方的盡職調查須分別進行。
第三十五條 采取競價方式交易的,參與競價的競買人為在掛牌公告期間辦理登記的意向受讓方。
意向受讓方交納的競價保證金,用于賠償因意向受讓方違反規則和約定而造成的損失。確定受讓方后,中心于2個工作日內向未成交的意向受讓方無息退還競價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競價活動的保證金、交易價款往來應通過中心統一結算。
第四節 簽約成交
第三十七條 確定受讓方后,交易雙方在中心組織、指導下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中心提供。
第三十八條 產權交易合同經交易雙方簽字蓋章,中心審核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生效。
第五節 資金結算
第三十九條 中心開立人民幣和外幣的產權交易價款結算專用賬戶,為交易雙方辦理保證金、交易價款結算。
第四十條 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按合同的約定將交易價款劃入結算專用賬戶。
產權交易價款以人民幣辦理結算的,在交易雙方辦理完畢權屬變更手續后,受讓方書面通知中心,中心根據受讓方通知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令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
產權交易價款以外匯辦理結算的,中心與受讓方簽訂資金結算協議,受讓方將產權交易價款劃入外匯結算專用賬戶。在交易雙方辦理完畢權屬變更手續后,中心辦理結匯,并根據受讓方通知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令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
第六節 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一條 中心出具產權交易憑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了規范的《產權交易合同》;
(二)根據合同約定,已將交易價款劃入結算專用賬戶;
(三)交易雙方已支付全部交易費用;
(四)具備政府部門規定及轉讓方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二條 中心審查完畢后向交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交易雙方憑產權交易憑證和產權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到國有資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財政、土地、房產、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
產權交割由交易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中心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該產權交易項目向轉讓方隸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節 定向協議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四條 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采取定向協議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進入中心掛牌公示的,掛牌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
掛牌公示項目交易程序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其他節規定。
第四十五條 掛牌公示的產權轉讓項目,由轉讓方負責辦理進場掛牌公示的手續,向中心提交有關轉讓方和受讓方材料。
第四十六條 掛牌公示期滿,對掛牌公示的產權交易項目的轉讓方案、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公示內容沒有異議的,中心組織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辦理資金結算手續,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掛牌公示期間,有對掛牌公示的產權交易項目轉讓方案、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中心負責登記記錄。掛牌公示期滿,中心將公示結果通知轉讓方,并抄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轉讓方提出解決問題方案,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四十七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競投、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四十八條 產權交易方式選擇應考慮產權轉讓標的具體情況和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數量,由中心征求轉讓方意見確定。
一般下列情形適用拍賣、競投交易方式:
(一)轉讓方轉讓股權不改變控股地位的;
(二)轉讓方轉讓參股地位的股權;
(三)核心資產具有較高的市場投資價值的產權轉讓項目;
(四)其他適合拍賣、競投方式的。
一般下列情形適用招投標方式:
(一)轉讓方為尋求戰略伙伴,轉讓部分股權仍保持控股地位以及進行增資等對受讓方提出必要條件的;
(二)涉及職工安置人數眾多,債權債務處置復雜的,產權整體轉讓或轉讓方失去控股地位的;
(三)產權標的復雜,涉及轉讓的資產規模較大的項目;
(四)其他適合招標方式的。
第四十九條 除本規則規定條款外,國家有關拍賣、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對本規則所指的產權交易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一節 協議轉讓方式
第五十條 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產權的,中心提供場所,召集轉讓方和受讓方洽談。交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二節 拍賣方式
第五十一條 產權拍賣活動由中心委托拍賣公司實施,并負責拍賣活動的統籌、協調工作。拍賣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召開拍賣會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 產權轉讓拍賣程序如下:
(一)拍賣公司于確定交易方式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拍賣文件的制作,并于拍賣會前7日在報刊和中心網站發布拍賣通知,通知意向受讓方辦理登記。
(二)拍賣公司組織拍賣會,拍賣成交后,買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和拍賣筆錄。拍賣公司將該拍賣資料交中心留存一份。
(三)拍賣成交后,交易雙方憑拍賣成交確認書到中心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三節 招投標方式
第五十三條 中心委托招標公司組織招標。招標公司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組織招標。
第五十四條 產權轉讓招標的程序如下:
(一)組織招標。招標公司于確定產權交易方式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制作,轉讓方對產權轉讓招標文件沒有異議的,經中心同意,招標公司向意向受讓方發售招標文件,并解答釋疑。產權招標文件內容依據掛牌公告內容和轉讓條件制作,應載明投標須知、開標、評標、定標等事項及擬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主要條款。
產權轉讓招標文件應依據轉讓產權涉及的價格、職工安置、投標人財務資信情況、經營發展方案等綜合因素設定評分權重。評分實行百分制,涉及標的企業控股權轉讓的價格分數權重一般不低于40分,涉及標的企業參股權轉讓的價格分數權重一般不低于60分,加、減分系數按照掛牌價格與受讓價格分數權重的比例結合其他因素合理設定;涉及職工安置的,職工安置方案分數權重一般不低于20分。
(二)接受投標。意向受讓方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間遞交投標文件,交納競價保證金。
(三)開標、組織評標。開標應于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評標由中心組織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轉讓方代表、轉讓方隸屬的國資監管機構代表和經濟技術專家等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評標委員會組長由中心推薦。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應該回避。
評標委員會依據確定的評分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打分,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向招標公司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四)中標。招標公司根據評標委員會意見,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五)訂立產權交易合同。轉讓方與中標方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10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產權轉讓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四節 競投方式
第五十五條 中心組織競投,在確定除轉讓價格外的其他出讓條件后,通過口頭競價、電子競價交易系統報價、網絡競價交易系統報價等方式,確定最高報價人為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第五十六條 競投的交易程序如下:
(一)競投委托。轉讓方同意采取競投方式出讓產權的,中心于確定交易方式后5個工作日完成競投文件的制作,并向意向受讓方發出通知。
(二)接受競投。意向受讓方按照要求簽訂競投協議,交納競投保證金。
(三)召開競投會。意向受讓方在規定時間到達中心指定的競投場地,辦理登記手續后,進行報價。
(四)意向受讓方報價可以采取一次報價和多次報價兩種方式。多次報價的,首次報價不得低于掛牌價,下一輪報價不低于上次報價,加價幅度由中心確定。一經報價,不得撤回,應價時間截止,最高報價人為受讓方。
(五)確認成交。通過口頭競價方式參與報價的,以競投主持人確認的最高報價人為受讓方;通過電子競價交易系統和網絡競價交易系統參與報價的,以交易系統記錄的最高報價人為受讓方。
(六)中心根據競價結果出具成交確認書,受讓方確認結果。交易雙方根據成交確認書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四章 產權交易行為規范
第五十七條 中心、轉讓方、受托會員對獲取的意向受讓方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意向受讓方及受托會員對獲取的轉讓方、產權轉讓標的企業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八條 轉讓方在評估基準日到權屬變更日期間應監督出讓標的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轉讓標的企業除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外,不得有隨意借款,放棄債權,提前清償債務,對外租賃,投資,提供擔保,承包經營,隱匿、私分、以各種名義壓價轉讓本企業財產等行為。對轉讓標的價格產生影響的重大事項,轉讓方應準確、完整、及時地公開披露,說明事件的實質。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一)轉讓標的企業的經營政策、經營范圍或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轉讓標的企業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重要業務停頓,生產資源取得、產品銷售方式或渠道等發生重大變化;
(三)轉讓標的企業發生重大虧損或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
(四)轉讓標的企業發生重大仲裁、訴訟;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重大合同及其履約情況。
第五十九條 中心應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定期向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管理委員會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報告的事項包括:
(一)月度、季度、年度產權交易情況;
(二)產權交易投訴或者違規案例的調查處理情況;
(三)市場異常情況分析;
(四)重大產權交易事項;
(五)中心會員情況;
(六)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
(七)分支機構運營情況;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六十條 中心會員應當于每年年初向中心報告上一年度的執業情況。內容包括:
(一)產權交易中介業務年度總結;
(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六十一條 產權轉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讓方或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的材料;
(二)轉讓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受讓方;
(三)意向受讓方相互串通,損害轉讓方或其他意向受讓方合法權益的;
(四)意向受讓方及受托會員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參與競價、與轉讓方串通競價的;
(五)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干擾其他意向受讓方公平競爭等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會員同時接受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委托的,或串通委托人影響交易秩序的;
(七)受托會員為轉讓方或意向受讓方違規行為提供服務的;
(八)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的,或擅自泄露相關信息的;
(九)制造而且散布影響產權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產權交易市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增量引入其他投資者操作辦法,由中心參照本規則實施。
第六十三條 集體產權、事業單位國有產權、國有企業實物資產等的轉讓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經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由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