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濰坊五板資本市場(以下簡稱“五板市場”)進行的產權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五板市場交易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產權是指非國有企業、自然人、或其他非國有組織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三條 從事產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的規定。
第四條 產權交易應遵循誠信、擇優、自愿、高效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可委托五板市場中介(或合作機構)代理進行交易。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六條 轉讓方應具備產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保證擬轉讓產權依法可以轉讓,并履行內部決策等相關程序。
第七條 轉讓方委托五板市場中介(或合作機構)代理進行交易的,應與中介(或合作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中介(或合作機構)應按約定提供相關服務。
第八條 轉讓方應自行或委托中介(或合作機構)向五板市場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懂a權轉讓申請書》;
?。ǘ┺D讓方主體資格證明;
?。ㄈ┺D讓方為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供內部決策文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轉讓方為上市公司的,有效決策文件還應符合相關監管部門規定);
?。ㄋ模说钠髽I主體資格證明、章程或章程性文件、最近兩個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ㄎ澹说钠髽I依據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出具的關于轉讓標的的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機構決策文件;
?。┪灏迨袌龈鶕椖壳闆r要求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其他文件。
第九條 《產權轉讓申請書》中應當包括轉讓方的承諾事項、轉讓方和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等內容。
第十條 轉讓方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轉讓方委托中介(或合作機構)代理進行交易的,受托中介(或合作機構)應對轉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齊全性、合規性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可以采取公開交易方式或定向交易方式進行。
公開交易方式是指五板市場依據轉讓方的申請,將項目信息在五板市場網站及相關發布渠道進行信息披露、公開征集意向受讓方,并確定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定向交易方式是指五板市場依據轉讓方的申請和要求,將項目信息在特定的投資人范圍內進行推送、征集意向受讓方,并確定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需要選擇競價方式,競價方式包括協議轉讓、網絡競價、拍賣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十三條 產權轉讓項目涉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的,應當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及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參照五板市場關于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內容。
第十五條 轉讓方在提出轉讓申請時可以設置保證金條款,明確保證金的交納金額、交納時點、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
第十六條 五板市場對轉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及合規性審核,審核通過的,五板市場向轉讓方或受托中介(或合作機構)出具《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受理通知書》;審核未通過的,五板市場將審核意見告知轉讓方或受托中介(或合作機構)。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七條 轉讓方應當提供轉讓信息披露的期限。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限理論上不少于3日, 在信息披露期間可接受意向受讓方辦理相關業務。轉讓方采用公開交易方式的,信息披露期限自五板市場網站披露轉讓信息次日起計算;轉讓方采用定向交易方式的,轉讓方可自行確定項目信息推送的投資人范圍和方式。轉讓底價原則上參照轉讓標的評估結果或者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關定價依據。
第十八條 轉讓方不得在信息披露期間擅自變更轉讓信息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需向五板市場申請。經五板市場審核同意后,在原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計算;五板市場審核未同意的,中止或終結所披露信息。
第十九條 轉讓方不得在信息披露期間擅自中止或終結所披露信息,否則應負責賠償給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在信息披露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的,轉讓方可以申請延長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3日,累計延長時間不超過半年;在規定的信息披露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并且轉讓方未明確延長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動自行終結。
第二十一條 轉讓方為集體企業、工會等的,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原則上不低于轉讓標的評估結果,最終成交價格不低于評估價格的30%。如在規定的信息披露期間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在獲得決策機構批準后,轉讓方可以設定新的轉讓底價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二條 在符合五板市場相關流程及滿足轉讓方相關要求的前提下,意向受讓方或受托中介(或合作機構)可以查閱轉讓標的相關資料,轉讓方或受托中介(或合作機構)應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洽談。意向受讓方或受托中介(或合作機構)應對所知悉的項目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委托五板市場中介(或合作機構)代理進行交易的,應與中介(或合作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中介(或合作機構)應按約定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在意向受讓登記期間,意向受讓方應自行或委托中介(或合作機構)向五板市場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懂a權受讓申請書》;
?。ǘ┲黧w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ㄈ┮庀蚴茏尫綖槠髽I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相應的內部決策文件和章程或章程性文件;
?。ㄋ模┓鲜茏屬Y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ㄎ澹┪灏迨袌鲆筇峤坏钠渌募?。
第二十五條 采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受讓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受讓比例等,并推舉一方代表聯合體各方辦理受讓相關事宜。同時,各成員應當在《聯合受讓協議》中約定,各方對聯合受讓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意向受讓方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意向受讓方委托中介(或合作機構)代理進行交易的,受托中介(或合作機構)應對意向受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性進行核實。
第二十七條 五板市場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二十八條 五板市場在意向受讓登記期時會同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受讓材料進行齊全性及合規性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出具《產權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
對經審核不符合受讓條件的,五板市場將予以告知。經轉讓方同意,意向受讓方可在受讓登記期限內按要求做出補正。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二十九條 意向受讓登記期截止后,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五板市場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意向受讓登記期截止后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若轉讓方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的,參照五板市場《網絡競價實施辦法》實施網絡競價。網絡競價成交的,五板市場依據網絡競價結果向受讓方發出《競價結果通知書》,并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意向受讓登記期截止后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若轉讓方選擇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的,參照五板市場《拍賣實施辦法》實施拍賣。拍賣成交的,受讓方應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同時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條 產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交易各方可通過五板市場指定賬戶以貨幣進行結算。
除上述交易過程中已包含的交易資金結算外,交易各方可委托五板市場作為獨立第三方提供交易資金的監管結算。
第三十一條 受讓方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五板市場指定結算賬戶。受讓方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第三十二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五板市場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三條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按照五板市場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五板市場向交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條 產權交易的中止、終結操作,參照五板市場《產權轉讓中止和終結操作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產權交易雙方及其他相關主體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五板市場申請調解,參照五板市場《轉讓爭議調解操作細則》執行。五板市場可以根據爭議情況中止交易。爭議各方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可以申請恢復交易;協商或者調解無效,致使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五板市場可以終結交易。
第三十六條 交易爭議經協商或者調解未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_亂交易秩序的;
?。ǘ┮詸鄬俨磺?、權屬有瑕疵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轉讓標的進行交易的;
?。ㄈ┎扇∑墼p、脅迫、隱瞞信息、串通等手段,妨礙公平交易的;
(四)轉讓方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五)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弄虛作假,串通,對轉讓方、五板市場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在競價過程中,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交易活動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蛔诮灰字?,原則上一家中介(合作機構)不可同時接受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委托,僅在五板市場進行產權交易資金監管結算的除外;
?。ㄆ撸┲薪椋ɑ蚝献鳈C構)在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
?。ò耍┙灰纂p方違反本規則自行交易的;
?。ň牛┓煞ㄒ幖拔灏迨袌鼋沟钠渌袨?。
交易各方及中介(或合作機構)違反規定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的,除依照五板市場相關規定接受處理外,有損害相關權益人利益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五板市場依據本規則對交易各方提交的交易文件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保證交易方主體資格、交易權限完整、交易標的無瑕疵、交易雙方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責任。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三十九條 產權交易的相關材料由五板市場存檔。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非國有組織及自然人所持有的債權及其他財產性權益的轉讓,參照本規則執行及五板市場相關規則執行。
產權轉讓涉及轉讓方為上市公司的,除適用本規則外,還應當同時遵守相關監管機構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產權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濰坊五板資本市場。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